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1年3月26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3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本次利润分配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分配方案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3,303,0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2.7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6,990,924元。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223,303,080股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2011年4月12日
本次分红除息日:2011年4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4月1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1 年4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动投资有限公司、黄文枝、黄启均、邓新华、关锡源、杨建辉、李家康、潘权枝等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在2011年4月13日直接派发,除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动投资有限公司、黄文枝、黄启均、邓新华、关锡源、杨建辉、李家康、潘权枝等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11年4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 号)的规定,按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3元。
4.对于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2.7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 1 号
咨询联系人: 吴刚
咨询电话:0760-22139888转8611、8610
传真电话:0760-22139888转 8613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