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经审慎分析,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董事会编制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该报告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苏伟斌
陈 菡
蒋志翔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