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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和《关于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张家港新材料”)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工银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简称“本次交易”),融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存量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为保证张家港新材料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有效实施,公司拟对张家港新材料《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7年11月26日

3、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注册地址:天津经济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1座20层

6、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00万元

7、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银租赁与张家港新材料及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 209,600万元,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100%的股权。其经营范围为:进口丙烷(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生产丙烯、氢气、聚丙烯(限按安全审查批准书所列项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从事丙烯、聚丙烯项目的投资,普通货物仓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45,625.30万元,总负债467,651.79万元,所有者权益277,973.51万元,资产负债率62.72%。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9,903.56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1,119.97万元,净利润35,303.82万元。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受益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担保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被担保人在本次交易项下全部债务(其中本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具体约定以最终签署的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5.84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1.60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29.13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62.10亿元,东华能源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5.64亿元,

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2.87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117.18亿元,占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25.64%。

2、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Petredec Limited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包括各位独立董事)认为:张家港新材料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盘活公司的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现金流稳定性,优化整体负债结构。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并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新材料《融资租赁合同》的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以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上述事项合法合理也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时披露进展情况。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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