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陆续收到全资子公司辽宁九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能源”)、控股子公司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锂能”)、联营公司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大厦”)转来的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情况
(一)九夷能源
根据九夷能源收到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辽02执保4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公司、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辽02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九夷能源协助冻结公司持有的九夷能源10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股权转移、过户、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
(二)九夷锂能
根据九夷锂能收到的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辽02执保40号之一,法院 (2021)辽02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九夷锂能协助查封冻结公司持有的九夷锂能70%股权,查封冻结时间三年: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
(三)时代大厦
根据时代大厦收到的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辽02执保41号,兴业银行与公司、控股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辽02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时代大厦协助冻结公司持有时代大厦45.76%股权(8534.24)万元中的8%股权(682.7392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2
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股权转移、过户、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
二、协助执行原因分析
根据公司目前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述,本次查封冻结公司所持子公司及
联营公司股权,与公司、控股集团、兴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有关。经公司了解,公司与控股集团是兴业银行的集团客户,因控股股东债务逾期,兴业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并发出上述协助执
行通知书,对公司相关股权资产予以查封冻结。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借款两笔,其中:4500万元借款将于2021年4月7日到期、5500万元借款将于2021年4月13日到期。控股集团向兴业银行申请的3000万元借款,未能于到期日2020年12月12日偿还,出现债务逾期,已展期至2021年6月12日到期。
借款人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期限 | 说明 |
公司 | 4500 | 2020/4/8-2021/4/7 | |
公司 | 5500 | 2020/4/14-2021/4/13 | |
控股集团 | 3000 | 2019/12/13-2020/12/12 | 已办理展期6个月:2020/12/14-202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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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辽02执保41号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