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刘洪波先生具有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次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相关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认真审阅其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也没有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刘洪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签字: 罗和安朱开悉
谭燕芝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