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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4

公告编号:2021-001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8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左英魁、沈飞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元刚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陈述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陈元东

公告编号:2021-00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深圳欣迪盟是在2018年6月8日达成调解的,但经原告查询,被告深圳欣迪盟于2018年10月31日将其持有的江西欣迪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欣迪盟”)10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陈述剑和被告陈元东,被告深圳欣迪盟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元刚与被告陈述剑和被告陈元东是兄弟关系。江西欣迪盟在江西吉水县有面积为52426平方米的地块,股权价值很高,被告深圳欣迪盟在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很快转让股权,同时又不履行对原告的还款义务,目前案件执行时法院又未查询到深圳欣迪盟有可供执行财产,被告的上述行为涉嫌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到期债权。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2021年2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

1、撤销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陈述剑、被告陈元东转让江西欣迪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4元,由原告负担2304元,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剑、陈元东负担100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撤销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陈述剑、被告陈元东转让江西欣迪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4元,由原告负担2304元,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剑、陈元东负担100元。

本公司将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积极与被告落实判决书的相关内容,争取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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