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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具体投入明细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具体投入明细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部分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且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鉴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具体投入明细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部分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依旧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契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充分把握市场机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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