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部分自有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8000万额度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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