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公示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2021年2月1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97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4、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确定2021年2月23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00万股。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