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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体;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咨询;

(十)路演。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出席,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

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 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

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第三十一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三十二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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