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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职责、权限,确保经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并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与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年度用工作计划和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应将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务的实施情况及时、充分地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第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二)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的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定分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拟定机构设置方案、相关管理规章;

(四)检查分管业务重要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

(五)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合同和各项费用开支审批;

(六)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分管公司财务管理、投资评价、成本控制、资金管理工作;

(二)分管公司财务和会计核算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负责公司财务预决算的总审核,资金借贷项目的专业评审和组织,拟定降本增效方案;

(四)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联络和协调,对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承担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责任;

(五)协助总经理制定和实施公司的价格政策、经济效益分析等具体管理工作;

(六)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

(八)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保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其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各项经营目标。公司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奖惩办法对其各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中,“内”、“未超过”都含本数;“未达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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