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2日,并同意以185.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9名激励对象授予120.3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肖虹、杨明、叶东毅
2021年2月22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