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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证券代码:300933 证券简称:中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700,000股。根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XYZH[2021]NJAA2000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6,68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5,850万元,同时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公司拟根据上述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70万股,于2021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48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85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5,85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9,170万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删除该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第四十二条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第四十一条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代为行使。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和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相同。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或者更换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2,董事任期届满前因其他原因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第九十八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4,董事自愿辞职或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董事任职条件的情形除外。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相关补偿事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相关补偿事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三条……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二)向其他企业投资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按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向其他企业投资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的权限 除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交易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非日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算标准的,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非日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算标准的,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告。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20年。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行清算。
-新增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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