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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市场情况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该指标作为考核指标可以激发公司被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进而带动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上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小宁 李立斌 杨永兴

2021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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