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一步更新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更新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产城”)提供担保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中集产城为公司关联方,经事前审核,公司进一步更新对中集产城提供的担保,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批复的《关于更新对下属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属公司2020年度担保额度内进行的比例结构调整,是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2、上述事宜,属关联担保,公司董事长麦伯良先生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有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潘正启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