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吴小亮、魏鹏举、张雷宝
2021年 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