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与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坤控股”)合同纠纷案,双方达成和解,明坤控股申请撤诉,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案件相关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2、截至2021年2月22日,公司仍被冻结的银行账户6个,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合计156,801,605.00元。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公司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被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单位:元
序号 | 账户名称 | 账号 | 账户 类别 | 开户行 | 解冻日期 | 解冻金额 |
1 |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30***2 37 | 一般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花明北路支行 | 2021/02/22 | 3,986,485.00 |
二、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原因
2020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申请人明坤控股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加加食品名下银行存款3,986,485元。
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2021年2月10日,加加食品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明坤控股、福建有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加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谢海燕的起诉;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
法院申请撤回对北京新加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明坤控股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加加食品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
(1)加加食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并出具(2020)湘0124民初4647号民事裁定书。
(2)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并出具(2020)湘0124民初5429号民事裁定书。
(3)明坤控股的撤诉申请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并裁定解除对加加食品名下价值3,986,48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并出具(2020)湘0124民初8133号民事裁定书。
三、公司仍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2日,公司仍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账户名称 | 账号 | 账户 类别 | 开户行 | 冻结日期 | 冻结金额 |
1 |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98***841 | 一般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 2019/12/20 | 154,437,019.56 |
2 | 100***001 | 一般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 2019/12/23 | 719,169.93 | |
3 | 180***868 | 基本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经济开发区支行 | 2019/12/25 | 1,480,467.97 | |
4 | 731***708 | 一般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 2019/12/23 | 137,612.40 | |
5 | 190***028 | 一般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水晶城支行 | 2019/12/25 | 27,335.14 | |
6 | 190***264 | 一般户 | 中国工商银行宁 乡支行 (保证金 户) | 2020/11/27 | 0.00 |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对增加公司现金流、稳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积极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处理其他银行账户冻结事项,早日解除被冻结账户并恢复正常状态,尽量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2、截至2021年2月22日,上述仍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目前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合计156,801,605.00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71%,该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行正常。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