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的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上述议案中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签字见下页)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请高管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毛传金 张奋勤 胡振红
胡 伟 王 平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