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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证券代码:603136 证券简称:天目湖 公告编号:2021-014债券代码:113564 债券简称:天目转债转股代码:191564 转股简称:天目转股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2月26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3月1日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天目转债

3、债券代码:113564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30,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300.00万张(30.00万手)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10、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2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12、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年9月7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6年2月27日)止

13、本期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3.8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股。

14、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15、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采用股票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股东孟广才、方蕉、史耀锋、陶平、陈东海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

17、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2月26日。

2、本次除息日:2021年3月1日。

3、本次付息日:2021年3月1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2018 年11 月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环湖西路1号

联系人:虞雯联系电话:0519-87985901传真:0519-87980437

(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保荐代表人:吕岩、臧黎明联系电话:021-68801539传真:021-6880155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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