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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下午13:30时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2月7日至 2021年2月17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 2021年2月1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骨干及销售骨干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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