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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药股份: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约收购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9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要约收购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1年2月18日,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药股份”或“公司”)收到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沪深医药”或“收购人”)出具的《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要约收购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展情况的告知函》。现将要约收购事宜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要约收购情况说明

2020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20-079#)。

因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药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国资”或“转让方”)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津沪深医药通过摘牌成为股权受让方。天药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天药股份,间接持股比例超过30%。本次交易完成后,津沪深医药通过天药集团间接持有天药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30%。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津沪深医药需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主要目的系为赋予投资者充分选择权,不以终止天药股份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537,356,531股,占天药股份股本总数的48.82%;要约收购价格为5.04元/股。

二、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企改革发展特别是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津政函【2020】120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对天药集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根据《批复》意见,渤海国资于2020年9月29日将持有的天药集团股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转让比例为67%(详见公司公告2020-052#)。

2020年10月21日,津沪深医药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津沪深医药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渤海国资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天药集团67%股权的项目。

2020年12月18日,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津沪深医药为本次公开挂牌交易天药集团67%股权的受让方。

2020年12月19日,津沪深医药与渤海国资就本次天药集团67%股权收购事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详见公司公告2020-078#)。

2020年12月19日,津沪深医药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通过津沪深医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要约收购天药股份除天津药业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

2020年12月22日,天津市国资委出具《市国资委关于医药集团混改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20]47号),同意天药集团混改涉及的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相关事项。渤海国资与津沪深医药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正式生效(详见公司公告2020-081#)。

2021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62号),对本次收购天药集团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详见公司公告2021-006#)。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目前,津沪深医药、渤海国资及有关各方正在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后续相关手续,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津沪深医药无法自披露《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60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2、公司密切关注本次要约收购的进展,并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每30日发布一次情况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公告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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