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追认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追认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陈少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陈少伟先生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共同投资是经公司及公司关联人、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公司及公司关联人按照出资方式及金额确定股权比例,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陈少伟先生的自有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追认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