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不超过9.30元/股(含),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贾利民 李志群 益 智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