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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9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逾期金额为6.0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75%,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0585民初679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

被告3:周建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被告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被告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4,269,786.11元,其中本金43,212,000元,利息779,447.01元,罚息268,891.47元,复利9,447.6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律师费610,598元(以上两项合计44,880,384.11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4、5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2、3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21]苏0585民初681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周建明被告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被告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8,464,405.76元,其中本金47,358,000元,利息398,351.25元,罚息700,189.54元,复利7,864.9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律师费652,544元(以上两项合计49,116,949.76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4、5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2、3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2021]苏0585民初683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周建明被告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3,248,442.86元,其中本金41,672,000元,罚息1,560,442.76元,复利16,000.0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律师费600,384元(以上两项合计43,848,826.86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4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1名下质押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被告2、3、4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2021]苏0585民初685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周建明被告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被告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息8,397,111.2元,其中本金8,221,874.74元,罚息172,784.13元,复利2,452.3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律师费235,842元(以上两项合计8,632,953.2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4、5名下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2、3对被告1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2021]苏0585民初688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陈建伟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周建明被告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被告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7,974,093.51元,其中本金46,771,645.27元,利息191,798.75,罚息1,001,273.26元,复利9,376.2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律师费647,640元(以上两项合计48,621,733.51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4、5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2、3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2021]苏05民初204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吉长龙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44号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苏州德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枫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301室被告4:周建明被告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被告6: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编号为HTZ322997300LDZJ202000129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为599,216.36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编号为HTZ322997300LDZJ20200020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为846,921.18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170,130元(以上1、2、3合计101,616,267.54元);

(4)请求判令被告2、3、4对被告1的上述1、2、3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5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1的上述1、2、3债务;

(6)请求判令被告6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1的上述1、2、3债务;

(7)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1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账号32201997336049000753)内的资金享有质权,被告1以上述资金优先偿还上述1、

2、3项债务;

(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七)[2021]苏0591民初986号

1、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凌勇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80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编号[2020年恒银苏借字第1700929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9,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81,662.86元、复利人民币2548.63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并主张计收利息、罚息、复利至起诉立案之日,立案之日后对未付本金主张罚息、对未付利息主张复利,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并人民币39,984,211.49元;

(2)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八)[2021]苏0106民初190号

1、受理机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负责人:李岩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

被告3: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惠明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外环西路被告4: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河南省驻马店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东北角被告5: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940,010.8元、逾期罚息0元、复利74.43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主张至被告一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对被告一前述第1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五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市华商鼎信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1,000万元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的价款在2,3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有限受偿;

(4)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2021]苏0585民初782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周文杰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周建明被告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被告5: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截至2021年1月6日,被告一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560万元和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52.323997万元,暂计4,612.323997万元。

(十)[2021]苏0585民初785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周文杰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3:周建明被告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被告5: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截至2021年1月6日,被告一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481.6万元和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38.59667万元,暂计4,520.19667万元。

(十一)[2021]苏0585民初787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周文杰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

被告3:周建明

被告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被告5: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然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截至2021年1月6日,被告一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344.5万元和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51.670451万元,合计4,396.170452万元。

二、诉讼进展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累计本金逾期金额为 60,812.07万元,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存在被法院冻结/查封的风险。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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