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1年2月28日届满,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建议,提名委员会审查,拟提名陈健先生、黄旭生先生、詹越强先生、王申正先生4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汪萍女士、俞毅先生、王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3、根据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各位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均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董事工作的要求,独立董事符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职能力,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除陈健先生于2020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外(考虑到公司持续稳
定运行方面的考虑,同意继续提名陈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提名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其他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4、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以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包括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董事会审阅的《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汪萍 陈银燕 俞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