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交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