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科创新源股票代码:3007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橙昇橙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自编北区B-1写字楼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02房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科创新源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0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科创新源、上市公司、公司
科创新源、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橙昇橙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出让方、苏州天利 | 指 | 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橙昇橙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苏州天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苏州天利持有的科创新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803,946股,占科创新源总股本125,872,867股的10.17%。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自编北区B-1写字楼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02房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 陈晓飞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QLC43A |
成立日期 | 2018年03月09日 |
核准日期 | 2020年02月21日 |
营业期限 | 2018年03月09日至无固定期限 |
主要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保利国际广场南塔904 |
主要股东 | 自然人股东陈晓飞出资510万元,占比51%; 自然人股东张亮出资490万元,占比49%。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陈晓飞 |
性别 | 男 |
职务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
国籍 | 中国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广州 |
是否有境外 |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居留权
居留权 | |
主要任职、兼职情况 | 上海兴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兴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国开兴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井冈山兴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井冈山前橙似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井冈山泉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井冈山橙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井冈山橙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井冈山芯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共青城心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共青城兴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共青城芯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共青城心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安徽微芯长江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概伦电子有限公司:董事; 武汉市武昌凤凰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科创新源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科创新源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科创新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未有具体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1年2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天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苏州天利持有的公司12,803,94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125,872,867股的10.17%,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受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2,803,9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872,867的10.1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创新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橙昇橙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合计 持有股份 | 0 | 0 | 12,803,946 | 10.17%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12,803,946 | 10.17% | |
有限售 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注:(1)表中股本计算依据为公司总股本125,872,867股;
(2)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2月9日,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橙昇橙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双方
甲方(转让方):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橙昇橙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的性质、数量、比例
1、本协议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2,803,94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标的公司当前总股本125,872,867股的10.17%。
2、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系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转让价格、付款安排
1、转让价格:双方约定,以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股份协议转让交易可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为19.6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50,957,341.6元。该等转让价格为标的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本协议签署日后双方不会因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等因素调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单价及总额。
2、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期间,如标的公司出现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股票价格、数量等都应作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3、付款安排: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191,468.32元(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20%);自标的股份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75,287,202.48元(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30%),甲方自收到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后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50%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上述50%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乙双方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25,478,670.80元(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50%),甲方自共管账户收到第三笔股权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剩余50%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完成剩余50%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当日即可自共管账户足额取得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
共管账户以甲方的名义开户,乙方作为共管账户的共管人,共同管理该账户。
4、受让方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四)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及过户登记
1、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
2、本次协议转让共计12,803,946股,占标的公司当前总股本125,872,867股的10.17%。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分两批办理转让过户登记,且协议转让价格均为19.60元/股。其中第一批转让过户登记的标的股份数量为6,401,973股,占标的公司当前总股本125,872,867股的5.086%,对应的股份转让对价金额为人民币125,478,670.8元,第一批转让过户登记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二批转让过户登记的标的股份数量为6,401,973股,占标的公司当前总股本125,872,867股的5.086%,对应的股份转让对价金额为人民币125,478,670.8元,第二批转让过户登记应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
双方确认,第一批股权转让对应项下标的公司的50%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完毕、且50%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转让登记至乙方名下后,基于第一批50%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方可由乙方完全享有和承担;第二批股权转让对应项下标的公司的50%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完毕并已足额提取、且50%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转让登记至乙方名下后,基于第二批50%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方可由乙方完全享有和承担。
3、非因双方自身原因致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及过户登记时间超过前述两款约定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五)转让方的陈述、声明和保证
1、转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其内、外部全部有权机构的所有合法决议和授权,也采取了一切合法有效的步骤,取得了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
其进行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会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 2、标的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全部《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次日为交割日。转让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前,该等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等他项权利负担或任何权属瑕疵。转让方承诺充分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申请、查询、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
3、截至标的股份交割日,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会因自身债务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发生司法冻结、禁止转让的裁定/决定等权利受限情形。 4、截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保证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
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转让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方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不会将标的股份再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6、转让方保证所有陈述的事项或事实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且不具有误导性,并承诺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转让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促使标的公司办理相关信息披露手续,并及时提供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相关信息披露手续、股份过户手续所需的必要法律文件。
(六)交易税费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七)违约责任
双方明确,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即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导致守约方产生的全部损失: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
确或存在误导成分或有重大遗漏。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本协议。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3、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3)出现导致标的公司、标的股份或甲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
4、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因本条第3项而终止的,转让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关于标的股份后续处置事宜,双方同意积极协商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并重新签署相关协议加以明确。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2020年5月8日,苏州天利将持有公司的16,580,7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起始日2020年5月8日,购回日2021年5月7日。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州天利共持有公司股份16,58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125,872,867股的13.18%,其中质押股份16,58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5,872,867股的13.17%。
除上述质押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益所对应的其他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安排说明
2021年2月9日,股东周东先生和钟志辉先生(以下简称:保证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并约定如下:
甲方: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橙昇橙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乙方1):周东保证人(乙方2):钟志辉(乙方1、乙方2,以下合称为“乙方”或“保证人”)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主合同
1.1主合同是指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橙昇橙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权利人”)和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投资”)于2021年2月9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1.2主合同项下权利人向天利投资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为人民币250,957,341.6元,用以受让天利投资持有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2,803,94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担保内容
2.1 保证人承诺,在权利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前提下,若天利投资因任何原因未能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股份过户义务的,则权利人有权自天利投资根据主合同约定的股份过户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任一或全部保证人发出书面履约通知,任一保证人均有义务在收到书面履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附带其他条件的向权利人足额支付权利人已向天利投资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本金以及依据本协议第3.1条之约定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
2.2 为避免歧义,根据主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主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分两次过户,天利投资违反任意一次的股份过户义务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保证人需共同对天利投资的违约行为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向权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保证范围和责任
3.1 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款本金、以及权利人为实现本合同及主合同项下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律师费等费用。
3.2 针对本合同每个单个保证人,无论权利人对主合同项下的权利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权利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权利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的,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权利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3 保证人(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保证人或天利投资(包括保证人或天利投资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任何导致保证人责任减轻的行为对权利人均无约束力。
(四)保证方式
4.1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对天利投资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保证义务的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天利投资履行各期股份转让义务届满之日起二年。
(六)合同的独立性
6.1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天利投资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保证,不受保证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
(七)声明与保证
7.1 保证人向权利人声明:
7.1.1 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重大事实。
7.1.2 保证人对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均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7.2 保证人向权利人保证:
7.2.1 天利投资在主合同项下股份转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未依约履行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7.2.2 权利人和天利投资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2.3 保证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无故意、隐瞒和过失等影响权利人的行为。
(八)违约责任
8.1 天利投资未能根据主合同约定履行股份过户义务的,且保证人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权利人有权行使一切救济手段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8.2 保证人因不履行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还应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9.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2 权利人给予天利投资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的理由,均不应视作权利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丧失,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各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
10.1.1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10.1.2 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10.1.3 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10.1.4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各方经过协商同意;
10.1.5 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十一)保密条款
11.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11.2 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江西省九江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通知与送达
13.1 本合同在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13.2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3.2.1 如果是信函或特快专递,则为信函或特快专递发出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3.2.2 如果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十四)合同生效及补充
14.1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各保证人各执壹份,权利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除上述《保证合同》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苏州天利就股份表决权、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科创新源股份的情况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签章):
签署日期:2021年2月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地点: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2号、3号厂房联系人:梁媛联系方式:0755-33691628投资者可以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 |
股票简称 | 科创新源 | 股票代码 | 3007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州兴橙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橙昇橙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州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 12,803,946股 变动比例: 10.17%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12,803,946股 变动后的持股比例: 10.17%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2021年2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2,803,946股(占科创新源总股本的10.1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未有具体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签章):
签署日期: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