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11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11次审议会议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2020年经审阅的净利润较2019年下滑50%以上,但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恢复明显好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业绩恢复明显好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主要以租赁物业开展酒店运营业务。请发行人
代表说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未来相关财务成果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上市后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业绩持续下滑。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导致业绩下滑的不利因素是否已经消除,应对业绩下滑风险的具体措施是否有效;(2)结合2020年业绩预告,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之一均拟在董家口工业园区建设。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市场容量、市场竞争情况、两个项目拟建设产能情况等,说明同时开展两个项目的原因与合理性,以及发行人是否具备消化新增产能的能力;(2)结合两个项目的进程安排、发行人自身经营、财务情况等因素,说明本次发行与投入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的影响,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债券本息。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薛元潮与江灵兵曾同为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员工,江灵兵于2004年起担任天元旺旺董事。2011年投资方将薛元潮与江灵兵共同作为对赌协议的同一方。薛元潮及其配偶与江灵兵及其配偶在报告期存在频繁的大额资
金往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灵兵所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获取方式及资金来源;(2)未将江灵兵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之一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采取外协生产为主的生产模式,报告期各期外协产品入库金额占全部产品入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9.97%、
74.37%、72.63%、70.3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外协厂商的选取标准及管理制度,部分主要外协厂商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外协厂商的原因与合理性;(2)主要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3)形成外协加工为主生产模式的历史背景、必要性及商业
合理性,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产品主要以贴牌方式在境外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该模式下发行人与品牌商就创新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情况;(2)该模式形成的历史背景、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该模式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投入占比较低。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研发投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符合“三创四新”要求的具体体现。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四)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新冠疫情导致的业绩增长偶发性和
不可持续性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从事家用医疗器械行业可能面临的主要违法违规风险及采取的应对措施;(2)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9%、1.64%、1.56%、1.4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研发费用占比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与合理性,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分别为6.79万元、
9.92万元、13.16万元、9.12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管理人员平均薪酬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存在管理人员流失的风险。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因新冠疫情享受租金和社保减免、税收优惠等短期政策对2020年业绩的影响,以及上述政策的不可持续性对未来业绩的影响,并在重大事项部分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预估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未来相关财务成果的影响,并进行补充披露。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
(三)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薛元潮家族的创业历程,以及未将江灵兵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之一的原因。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贴牌销售模式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四)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部分补充披露新冠疫情导致的业绩增长偶发性和不可持续性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