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了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公司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2020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结合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执行对公司的生产营运起到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并能够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2020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李向明 罗党论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