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订了《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发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考核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 考核标准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份额一次性授予,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4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准,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30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准,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400%。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准,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500%。 |
第四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准,2024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600%。 |
如果公司业绩情况达不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绩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 A或B的前提下,才可行权,否则当期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杰出)、A(优秀)、B(合格)、C(需改进)、D(不适用)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比例如下:
绩效考核等级 | 可行权比例 |
A+(杰出:能力及表现远超出本职) | 100% |
A(优秀:充分达成本职工作之效率及效果) | 100% |
B(合格:工作表现符合本职所需) | 70% |
C(需改进:工作表现低于一般水平) | 0% |
D(不适用:不适任现职,即辞职或辞退) | 0% |
激励对象可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实际可行权额度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第六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考核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二)考核结果反馈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档案保存。
(四)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