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能力以及执业经验,能够胜任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高新会 谭立峰 姚作为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