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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能力以及执业经验,能够胜任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高新会 谭立峰 姚作为

2021年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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