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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9

证券代码:300803 证券简称:指南针 公告编号:2021-014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权益授予日:2021年2月8日

2.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56.20万股

3.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51.03万份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2月8日为授予日/授权日,以31.9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授予256.2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35.44元/份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53名激励对象授予151.03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激励计划简述

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激励计划主要情况如下:

1. 标的股票的种类和来源

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包括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 激励对象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72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

3. 价格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90元/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5.44元/份。

4. 授予数量

(1)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6.2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499.9999万股的0.63%。

(2)股票期权数量为151.03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499.9999万股的0.37%。

(二)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或意见,无反馈记录。

在公示期内,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数进行了调整,由384人调整为372人。

3. 2021年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4. 监事会于2021年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5. 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 2021年2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 董事会对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以及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一)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权益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权益数量等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 监事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授权日的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经公司内部公示,并经监事会核查,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以及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 独立董事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4.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层管理团队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情况

(一)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 授予日:2021年2月8日

2. 授予数量:256.20万股

3. 授予人数:19人

4. 授予价格:31.90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9人)256.2062.91%0.63%
合计256.2062.91%0.63%

注:上述任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7. 有效期与归属安排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A.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B.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C.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归属权益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 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A.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B.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C.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8.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 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A.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规定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或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二个归属期考核目标一以2021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或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考核目标二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或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6%。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后续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第二个归属期的两个考核目标完成任意一个即视为完成当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3.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实际可归属股票的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 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 授权日:2021年2月8日

2. 授予数量:151.03万份

3. 授予人数:353人

4. 行权价格:35.44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353人)151.0337.09%0.37%
合计151.0337.09%0.37%

注:上述任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7. 有效期与行权安排

(1) 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 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分别为15个月、27个月。

(3) 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A.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B.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C.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D.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应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 禁售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A.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B.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C.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8.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 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C.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A.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1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或2021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二个行权期考核目标一以2021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或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考核目标二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或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6%。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后续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第二个行权期的两个考核目标完成任意一个即视为完成当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3.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实际可行权股票的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行权的股份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0%80%6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可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格-授予价格。

2. 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2月8日,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成本2021年2022年2023年
256.20----

注: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未产生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可能带来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影响。

(二) 股票期权的授予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 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于2021年2月8日(授权日)运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A. 标的股价:27.90元(2021年2月8日的收盘价,为授权日公司股价)

B. 行权价35.44元(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C. 有效期分别为:15个月、27个月(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D. 历史波动率:25.0686%、24.6821%(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5个月、27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E. 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F. 股息率:0.1812%

2.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授权日为2021年2月8日,假设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

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1年-2023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需摊销的总成本2021年2022年2023年
151.03239.38123.3792.3023.72

注: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 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 列入本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2021年2月8日,并同意以31.9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授予256.2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35.44元/份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53名激励对象授予151.03万份股票期权。

六、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

七、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 备查文件

1.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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