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创泰”)持有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合创泰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重组事项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次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5、本次交易方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交易拟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7、标的资产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8、本次交易聘请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定价公允。
9、《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21年2月8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21年2月8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