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创泰”)持有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听取公司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说明后,现就评估机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华辰”)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天健华辰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天健华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中,联合创泰的股权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
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定价公允。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定价公允。(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21年2月8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21年2月8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