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聚隆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安证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及其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及其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资产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核查意见已经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同意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卢金硕 | 张放 | ||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田之禾 | 王晨 | ||
洪涛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