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聚隆科技”)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作为聚隆科技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聚隆科技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联合创泰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规定,其所属行业为“F 批发和零售业”之“F51批发业”,根据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具体情况,标的公司所处的细分领域为电子元器件批发业。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新型、高效节能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研发、生产、销售。本次交易标的联合创泰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处于同行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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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上下游。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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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