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上海剑桥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程序合法、合规。
2、《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褚君浩 | 姚 铮 | 任 远 | 刘贵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