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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股份:纵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9

股票简称:纵横股份 股票代码:688070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JOUAV Automation Tech Co.,Ltd.(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3号楼A区8层801-805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21年2月9日

特别提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

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所持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87,5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7,989,65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54%,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23.1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8.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7.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1.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3.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7)。截至2021年1月2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6.43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63.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产品结构及市场规模有限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核心产品为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根据Frost & Sullivan的报告,2019年,我国工业无人机整机市场规模(按订单统计)为50.62亿元,其中多旋翼无人机整机市场规模为40.77亿元,占比80.54%;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整机市场规模为5.12亿元,占比10.12%。多旋翼无人机、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均为工业无人机的重要发展方向,但与多旋翼无人机相比,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存在结构较复杂、便携性较差、操作须专业培训、制造成本及销售价格较高等劣势,且在工业无人机领域起步相对较晚,因此目前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与多旋翼无人机相比市场规模仍然有限,未来市场规模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导致公司短期内存在产品结构及市场规模相对有限的风险。

(二)业务规模较小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与行业内国际知名企业相比,公司资本实力、业务规模仍然较小。根据Frost & Sullivan的报告,2019年,大疆创新以55.1%的市场份额位列中国工业无人机整机市场第一,公司以5.4%的市场份额位列第二。面对市场的快速增长,公司全国快速

拓展的模式和手段单一,仅靠自身积累难以实现多应用领域的深度布局,在业务竞争中公司处于相对弱势,可能面临市场拓展不利进而影响公司发展速度及盈利能力的风险。

(三)专利诉讼的风险

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和6月18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0)鲁01民初2216-2220号诉讼案件《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雄安远度起诉大鹏无人机及纵横股份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大鹏无人机及纵横股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000万元。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发行人的诉讼与仲裁事项”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围绕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将多个实施不同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是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为基础,且侵权结果部分重叠,从而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诉讼标的;换言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不同,则不构成相同的诉讼标的,不能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经核查,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仅购买并使用了发行人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与发行人其他产品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如原告认为除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以外,发行人还存在其他涉嫌侵权产品,则应另案起诉。因此,本次涉诉产品为CW-10D。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可能导致公司涉诉的产品未来无法继续销售并需支付相关赔偿金。报告期内,发行人CW-10D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4.44万元、176.49万元、519.87万元及92.28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43%、1.51%、2.47%及0.97%。按照《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测算,发行人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存货中CW-10D产

品及吊舱设备因无法继续销售造成的损失为40.07万元。上述赔偿金额及损失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媒体报道,原告雄安远度可能对发行人全部D系列产品追加诉讼并提出赔偿要求,公司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对若未来雄安远度对D系列产品的追加诉讼并提出赔偿后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了补充测算及分析。报告期内,D系列全系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4.44万元、461.27万元、2,049.85万元及976.05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43%、3.96%、

9.73%及10.30%。若雄安远度进一步对发行人全部D系列产品追加诉讼,在未考虑相关技术对涉案产品的技术贡献率的情况下,按照合理利润所得测算,不利诉讼结果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赔偿额为723.96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存货中D系列产品及吊舱设备因无法继续销售造成的损失为207.76万元。上述赔偿金额及损失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考虑到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原告方可能进一步扩大诉讼范围,针对其他产品继续发起诉讼,要求增加赔偿或停止销售相关产品,从而给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相关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发的针对发行人201610563232.7“一种复合翼无人机应急操作方法”、201710562899.X“相机曝光位置信息的获取装置、方法及无人机”、201710419844.3“一种抗饱和多旋翼飞行器控制方法”(对方已撤回对该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201610017284.4“一种复合翼垂直起降无人机”、 201710567854.1“曝光时刻获取方法、脉冲信号获取装置和无人机和引闪器”五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请求人雄安远度认为上述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未来不排除雄安远度或其他第三方进一步对发行人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如果发行人上述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发行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点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将影响公司对该等技术的排他性使用,将会对公司技术保护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五)行业监管风险

工业无人机应用需求广泛、潜在市场广阔。近年来,随着无人机产业链及飞控与导航技术的成熟,工业无人机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行业整体发展历程较短,民用无人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管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空域精细化管理仍在持续推进。目前,无人机行业同时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空管委、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监管。现阶段相关管理单位正就有关民用无人机监控与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问题积极征求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无人机生产企业、行业应用单位等各方意见,以便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目前工业无人机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但若未来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对公司产品及业务造成限制,则公司盈利能力及持续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六)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工业无人机行业处于快速成长期,行业内存在大小规模不等的众多企业。根据Frost & Sullivan的报告,我国有超过1,300家无人机生产企业,其中深圳近400家企业,成都、南京亦有上百家无人机企业;尽管2019年前五大工业无人机整机厂商占据68.5%的市场份额,但除大疆创新以55.1%的市场份额位列第一外,其他厂商的市场份额均相对较低。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不同类型的工业无人机企业都致力于发掘潜在应用场景,如果公司不能正确判断和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开展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公司市场份额或产品售价下降,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部分原材料采购受限及依赖于境外供应商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原材料(如相机、激光扫描仪、惯性导航、芯片、导航及通信模块等)最终生产商为境外厂商。其中,相机、镜头的境外厂商主要包括索尼、尼康、蔡司、MICASENSE、Phase One;激光扫描仪的境外厂商主要包括RIEGL、Velodyne LiDAR、Leica;惯性导航境外厂商主要包括KVH、Sensonor、Applanix;芯片境外厂商主要包括ADI、Freescale Semiconductor、意法半导体、TI、泰科电子;导航及通信模块境外厂商主要包括NovAtel、Microhard、Digi International。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由境外厂商生产的上述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及占当期同类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如下:

原材料种类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采购额(万元)占比采购额(万元)占比采购额(万元)占比采购额(万元)占比
相机、镜头582.4056.49%1,246.0656.15%758.0452.46%253.7147.29%
激光扫描仪694.16100.00%1,645.11100.00%432.76100.00%--
惯性导航161.95100.00%471.33100.00%74.15100.00%--
芯片177.7167.60%107.9834.37%524.0985.42%434.1072.96%
导航及通信模块314.8151.17%625.2550.39%269.9058.58%821.7970.15%

激光雷达相关业务,从而可能对无人机载荷市场供求关系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可能对发行人搭载激光雷达的无人机产品竞争优势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致使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公司所涉产业链的整体影响尚难以准确估计,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主要包括:(1)受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疫情管控措施的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销售发货等环节物流有所迟滞;(2)若疫情持续蔓延,公司产品推广、客户开发等市场活动将受到一定限制,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3)若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公司下游客户的经营情况可能出现恶化,导致公司应收款项回款困难,从而对公司的流动资金造成一定影响。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21.73万元(经天健会计师审阅),相比上年同期下降23.20%,主要原因系受疫情影响,销售验收进度有所迟滞所致。2020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473.92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45.55%,随着疫情影响减弱,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状态。

目前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尚存在较多不确定性。若我国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成效不能保持或出现疫情反弹,则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业务将会持续受到上述不利影响,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1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110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57号”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8,758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798.9657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2月1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纵横股份”,证券代码为“68807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21年2月10日

(三)股票简称:纵横股份;股票扩位简称:成都纵横

(四)股票代码:688070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7,580,000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1,9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17,989,65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69,590,34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114,264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纵横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为2,019,264股,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1,095,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1,095,000股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纵横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2,019,264股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3,335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34个。根据摇号结果,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96,079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3%,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4%,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3.64%。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20.28亿元,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829.45万元和3,173.23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1,076.03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项的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JOUAV Automation Tech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568.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35556718
法定代表人任斌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4月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8年7月9日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3号楼A区8层801-805室
邮政编码610094
电话028-85223959
传真028-63859737
互联网网址www.jouav.com
电子邮箱IR@jouav.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小燕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号码028-85223959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销售电子产品、无人机、航空器、航空设备及零配件(不含发动机及螺旋桨);研发、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机械设备、软件并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智能化、标准化、工具化的工业无人机系统,是国内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领域规模领先、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工业无人机企业之一。公司以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为核心产品,目前拥有大鹏CW-007、CW-10、CW-15、CW-20、CW-25、CW-30、CW-100七大系列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最大起飞重量涵盖6.8~105千克,航时覆盖1~8小时,产品广泛应用于测绘与地理信息、巡检、安防监控、应急等领域,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包括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各省市测绘院、华测导航、南方测绘、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地震局、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等知名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5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本届董事会任职期限
1任斌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发起人2018年7月-2021年7月
2王陈董事、副总经理公司发起人2018年7月-2021年7月
3周华林董事德青投资2019年12月-2021年7月
4王仁平独立董事公司发起人2018年7月-2021年7月
5杨智春独立董事任斌2019年12月-2021年7月
序号姓名职务监事提名人任期
1陈鹏监事会主席公司发起人2018年7月-2021年7月
2陈晨监事南山中航2018年12月-2021年7月
3付江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2018年7月-2021年7月

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任斌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7月-2021年7月
2王陈董事、副总经理2018年7月-2021年7月
3王利光副总经理2018年7月-2021年7月
4李小燕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7月-2021年7月
5刘鹏财务负责人2018年7月-2021年7月
序号姓名职务及负责的研发方向研究经验、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1任斌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总体研发方向的规划,以及无人机飞行控制与导航算法方面的研发工作早在1999年开始从事无人机研究,带领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高速所的无人机团队于2000年在国内率先研制成功尺寸小于40厘米、具有可用功能的微型无人机系统。在非定常空气动力学、风洞试验技术、无人机总体设计、飞行控制与导航算法、嵌入式应用软件等方面具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行业洞见,曾荣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颁发的国防科工委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颁发的军队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2王陈董事、副总经理;负责飞控与地面指控系统软件方面的研发工作在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工程、飞控与导航算法方面具有深厚的技术积累,目前担任成都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电子(电气)系列专业评审专家
3陈鹏监事会主席;负责飞控与地面指控系统硬件方面的研发工作长期从事嵌入式系统分析、硬件选型、PCB设计、FPGA(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程序设计及硬件系统调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硬件系统分析与设计经验
4王利光副总经理、无人机中心主任;负责无人机系统总体设计及制造方面的研发工作长期从事无人机的研究,擅长无人机总体设计、机械设计,在微型飞行器、低雷诺数空气动力学、低湍流度实验空气动力学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曾荣获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并于2017年6月入选成都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蓉漂计划”、被授予成都市特聘专家称号
5付鹏无人机中心技术部部长;负责无人机系统设计方面的研发工作自2011年以来从事无人机研究,在微型飞行器、低雷诺数空气动力学、非定常实验空气动力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曾于2017年荣获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
6刘述超飞控与航电中心主任;负责航摄相机、自2013年以来从事无人机飞控与导航系统、地面站、电机驱动、视频与成像及光电吊舱方面的研究
序号姓名职务及负责的研发方向研究经验、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光电吊舱等任务载荷方面的研发工作
姓名公司职务/近亲属关系直接持股情况间接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万股)直接持股比例
任斌董事长、总经理2,050.2023.41%任斌持有永信大鹏23.00%出资额
王陈董事、副总经理1,366.8015.61%
陈鹏监事会主席603.006.89%
陈晨监事--陈晨持有深圳南山合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南山合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30%股权,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南山中航1%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南山中航持有公司3.12%股份
付江职工代表监事,人力行政部IT流程部部长--付江持有永信大鹏6.67%出资额
李小燕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战略发展部部长--李小燕持有永信大鹏5.00%出资额
王利光副总经理,无人机中心主任--王利光持有永信大鹏26.67%出资额
付鹏无人机中心技术部部长--付鹏持有永信大鹏0.67%出资额
刘述超飞控与航电中心主任--刘述超持有永信大鹏6.67%出资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前,永信大鹏系发行人为稳定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激励相应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永信大鹏为公司员工出资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目前持有公司90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28%,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成都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7年7月6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斌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350万元
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350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1层6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1层6号
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联
序号合伙人名称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任斌董事长、总经理310.5023.00普通合伙人
2王利光副总经理,无人机中心主任360.0026.67有限合伙人
3王进营销中心监控事业部副总经理180.0013.33有限合伙人
4张峻营销中心西部大区总监及测绘事业部总经理90.006.67有限合伙人
5付江职工代表监事,人力行政部IT流程部部长90.006.67有限合伙人
6刘述超飞控与航电中心主任90.006.67有限合伙人
7李小燕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战略发展部部长67.505.00有限合伙人
8段学军营销中心电力事业部总经理45.003.33有限合伙人
9张剑英财务部部长22.501.67有限合伙人
10王倩采购部部长9.000.67有限合伙人
11付鹏无人机中心技术部部长9.000.67有限合伙人
序号合伙人名称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2王朝明营销中心东部大区总监9.000.67有限合伙人
13蔺吉无人机中心生产一部部长9.000.67有限合伙人
14曹治锦飞控与航电中心技术部任务设备组组长9.000.67有限合伙人
15雷勇无人机中心产品部部长4.500.33有限合伙人
16吴杰飞控与航电中心生产二部部长4.500.33有限合伙人
17杜亚辉无人机中心技术部结构工程师4.500.33有限合伙人
18黄国琴营销中心市场品牌部部长4.500.33有限合伙人
19茹峰无人机中心技术部总工艺师4.500.33有限合伙人
20郭有威飞控与航电中心研发部地面站开发工程师4.500.33有限合伙人
21熊川云飞控与航电中心研发部研发工程师4.500.33有限合伙人
22苟茂华营销中心营销管理部部长4.500.33有限合伙人
23许开冲无人机学院内训基地培训中心主任4.500.33有限合伙人
24游玺产品与解决方案部产品经理4.500.33有限合伙人
25刘艳辉财务部部长助理2.700.20有限合伙人
26漆联梅人力行政部行政主管1.800.13有限合伙人
合计1,350.00100.00
项目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限售流通股任斌首发前股份20,502,00031.2120,502,00023.4136个月
王陈首发前股份13,668,00020.8113,668,00015.6136个月
永信大鹏首发前股份9,000,00013.709,000,00010.2836个月
德青投资首发前股份8,640,00013.158,640,0009.8712个月
陈鹏首发前股份6,030,0009.186,030,0006.8936个月
南山中航首发前股份2,736,0004.172,736,0003.1212个月
鹰击长空首发前股份1,576,0002.401,576,0001.8012个月
深圳人才三号首发前股份1,560,0002.381,560,0001.7812个月
香城兴申首发前股份1,368,0002.081,368,0001.5612个月
大营资本首发前股份600,0000.91600,0000.6912个月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战略配售股份--1,095,0001.2524个月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纵横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配售股份--2,019,2642.3112个月
网下配售摇号锁定新股---796,0790.916个月
无限售流通股---17,989,65720.54-
合计-65,680,000100.0087,580,0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数量(股)占比(%)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1任斌20,502,00023.4136个月
2王陈13,668,00015.6136个月
3永信大鹏9,000,00010.2836个月
4德青投资8,640,0009.8712个月
5陈鹏6,030,0006.89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数量(股)占比(%)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6南山中航2,736,0003.1212个月
7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纵横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9,2642.3112个月
8鹰击长空1,576,0001.8012个月
9深圳人才三号1,560,0001.7812个月
10香城兴申1,368,0001.5612个月
合计67,099,26476.61
投资者名称初始认购股数(万股)获配股数(万股)获配金额(不含佣金)(万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109.50109.502,536.02-24个月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纵横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占比
1任斌董事长、总经理1,000.0021.28%
2王陈副总经理100.002.13%
3李小燕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000.0021.28%
4刘鹏财务负责人900.0019.15%
5陈鹏监事会主席100.002.13%
6郭睿人力资源总监400.008.51%
7原波市场总监400.008.51%
8王义修营销中心北部大区总监200.004.26%
9袁一侨证券部部长400.008.51%
10张剑英财务部部长200.004.26%
合计4,700.00100.00%
投资者名称初始认购股数(万股)获配股数(万股)获配金额(不含佣金,万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限售期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纵横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9.00201.92644,676.61542423.383077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1,9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3.1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63.92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5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6元(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1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720.4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年2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3号)。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119.88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序号费用项目不含税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4,246.31
2审计及验资费用599.06
3律师费用665.09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09.43
序号费用项目不含税金额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99.98
合计6,119.88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1-23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11-245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中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9月财务信息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11-245号)。根据经天健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36,671.29万元,负债总额9,520.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7,130.97万元。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368.5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上升

32.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95.59万元,较上年同期1,827.03万元增长14.7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0.45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主要系因当期公司员工数量增加导致人员薪酬费用明显增加。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财务报表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销售产品的型号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0年全年预计经营情况

公司合理预计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2019年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25,000.00-30,000.0021,076.0318.62%-42.3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00.00-4,500.003,914.532.18%-14.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00.00-3,700.003,173.230.84%-19.7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03004430238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锦江支行632633925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9550880224267900168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等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蒋杰、徐开来
联系人蒋杰、徐开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项目协办人杜柯
项目组成员周杨、李优、王倩

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项目、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开来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2019年9月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人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在减持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永信大鹏承诺

公司股东永信大鹏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最高可达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企业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企业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在减持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德青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德青投资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最高可达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企业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企业计划

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在减持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股东南山中航、鹰击长空、深圳人才三号、香城兴申、大营资本承诺

公司股东南山中航、鹰击长空、深圳人才三号、香城兴申、大营资本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付江承诺

公司监事付江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利光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利光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

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小燕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小燕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述超、付鹏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述超、付鹏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

为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收购义务。

3、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上述主体的稳定股价义务豁免再次履行。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项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3、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购股票:(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5%。

5、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6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

贴总和的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公司股票:(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在公司于上市后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约束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将按其各自作出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的规定执行。”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已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参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和“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承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纵横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纵横股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纵横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规模也将有一定幅度提高。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升公司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制度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

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除任斌以外的公司其他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发行人出具《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纵横股份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本公司承诺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上述承诺回购程序、回购价格等内容与执行时最新法规要求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4.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6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同时,如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60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及本人的关联企业或单位,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德青投资、永信大鹏,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 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本人/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就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若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下同):

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2.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认定时;

3.公司独立董事认定时;

4.公司监事会认定时;

5.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认定时。

二、若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三、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则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直至其履行完毕相应承诺为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在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前未履行公开承诺,在遵守原有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自愿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到重新履行时。

6.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及50%的薪酬(如有),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应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6.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

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六、对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

七、若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会计师暨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资产评估机构开元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8]321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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