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1-13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6.2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339.86万股的
0.69%。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企业名称 |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勤 |
注册资本 | 153398600元 | 上市时间 | 2004/4/19 |
企业信用代码 | 91420100177701849P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企业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 | ||
公司的经营范围 | 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糊丸)、糖浆剂、散剂、煎膏剂、酒剂、合剂、口服溶液剂、贴膏剂、膜剂、软膏剂、乳膏剂、气雾剂、凝胶剂的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饮料(固体饮料类)生产销售 ;食品及保健食品生产;食品及保健食品经营;日用品及化妆品的销售(有效期及范围与许可证一致);塑料制品、建筑材料经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财务情况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总资产 | 1,928,540,639.98 | 1,722,182,745.84 | 1,924,156,418.46 |
营业收入 | 2,238,937,123.13 | 2,161,476,637.85 | 2,711,502,822.8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 91,490,271.53 | 81,217,735.22 | 90,777,56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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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83,011,313.86 | 62,185,486.61 | 73,308,988.19 |
扣除大鹏药业投资收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8,934,622.97 | 36,565,413.97 | 57,559,567.33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7.87 | 7.46 | 7.2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0 | 0.53 | 0.5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71 | 7.29 | 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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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于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2020年7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4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0年7月6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1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将本次股份回购的价格由不超过24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5元/股,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0年2月8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062,401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9%,成交的最高价为30.20元/股、最低价为20.40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81,028.26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将使用1,062,401股,占已回购股份总额的100%。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2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339.86万股的0.69%。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获授的权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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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管理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派情况
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各做获授权益数量及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何勤 | 董事长 | 318720 | 30.00% | 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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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俊 | 总裁 | 254977 | 24.00% | 0.166% |
裴学军 | 副总裁 | 127488 | 12.00% | 0.083% |
黄志军 | 副总裁 | 106240 | 10.00% | 0.069% |
布忠江 | 副总裁 | 84992 | 8.00% | 0.055% |
高凯 | 副总裁 | 84992 | 8.00% | 0.055% |
程朝阳 | 财务总监 | 84992 | 8.00% | 0.055% |
合计(7人) | 1062401 | 100.00% | 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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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完成本次全部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以上不得授予的日期不计算在60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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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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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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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考核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考核净利润增长不低于44%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考核净利润增长不低于72.8% |
考核得分 | 80分(含)以上 | 80-70分(含) | 70分以下 |
解锁比例 | 100% | 5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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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反映公司内生业务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将以2020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2022年、2023年考核净利润较2020年分别增长不低于20%、44%、72.8%。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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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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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责。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值为授予日收盘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62401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180.11万元(按照2月8日收盘价测算),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1年3月授予,则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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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33 | 596.65 | 425.87 | 132.43 | 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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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相关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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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或股东大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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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3.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合法资金。
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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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 公司若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等情形,原则上所有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3.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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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 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得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继续保留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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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5.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 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应当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激励计划中相关约定确定。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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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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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注销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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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5、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
6、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