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1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志弘、潘家锋、鞠永富、陈凯荣、肖海泉、朱松根、欧向军、胡昌平、王亚飞、张铁军发生的批量非交易过户,是由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未达成,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1)自查期间,部分激励对象发生批量非交易过户,是由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未达成,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自查期间,共有3名激励对象存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上述激励对象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此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激励对象 | 职务 | 买卖期间 | 自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数量累计(股) | 自查期间卖出公司股票数量累计(股) |
1 | 徐敏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2020.8.17-2020.11.5 | 1100 | 1000 |
2 | 李彬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2020.8.3-2020.10.30 | 100 | 100 |
3 | 刘新年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2020.12.30-2020.12.31 | 400 | 400 |
除上述情形外,激励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