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7 号
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苏州追梦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通信”)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因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等,持股比例由49.82%减少为40.52%,累计变动比例9.30%。你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天孚通信股份,直至2021年1月2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