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冶新材申请扶持资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事项,认为该项担保没有对上 市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为控股子公司中冶新材申请扶持资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有利于进 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本次担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上述涉及的对外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王国栋 许年行 郜 学 胡晓东2021年 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