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的以下事项进行事前讨论如下:
我们研究了为控股子公司中冶新材申请扶持资金提供股权质
押担保的相关材料,根据相关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规则,该
对外担保事项公平、公正、公开,新钢股份对控股子公司中冶新材提供担保,有利于中冶新材申请无息项目借款,有利于中冶新材的项目建设和生产发展,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认可上述议案涉及的对外担保事宜,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国栋 许年行 郜 学 胡晓东2021年 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