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