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发行方案:公司与瑞安市创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创享”)于2020年11月9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瑞安创享拟参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拟认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91,738,817.60元,认购股份数量届时将根据认购价款除以认购价格确定。
2021年1月12日,瑞安创享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拟与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兆享”)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签署方的名称,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鉴于杭州兆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杭州兆享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宋广华 潘 嫦 步丹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