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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则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3,721.88万元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

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背书转让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背书转让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书章、郭华军、彭辅顺

2021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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