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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8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1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或“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3-146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23,065,736.00元变更为164,087,736.00元,公司的股本由123,065,736股变更为164,087,736股。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将《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启用作为公司正式章程。《公司章

程(草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3条【 】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 】年【 】月【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2020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2020年12月2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22,000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408.7736万元。
第19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16,408.773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111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41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41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授信、借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具体融资业务。 1.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3. 低于前述第2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董事长批准。 股东大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并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无需再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应另行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借款的,应比照本款前述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122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5日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2日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209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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