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融资性担保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结合各控股子公司2021年信贷计划及资金筹集方式,2021年公司拟提供担保额度计划为152.3亿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对全年融资性担保额度作出预计,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议,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关联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2021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拟与关联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2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我们认为:拟签署的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正常经营性往来,交易定价按市场原则进行,2020年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数额符合公司2021年度经营预算。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业务稳定,降低经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志孝、原大康、翁英俊、苏祥林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