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因工作人员疏忽,现对上述公告中的部分事项补充更正披露如下:
1.更正内容:
更正前:
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 年9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年2月1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初400号】。
更正后:
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 年9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1年2月1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初400号】。
2.补充内容: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初400号】具体判决结果补充如下: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将不断加强监督和复核工作,切实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